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情况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业务;
(五)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职工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低于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超过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国有企业和符合兰办发[1999]27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下岗职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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