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企业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已退休人员如没有接受单位,破产企业应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余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
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平均寿命70岁-该职工实际年龄)×上一年度本市退休人员平均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与支付
第十四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计入个人账户;
(一)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45岁以下(含45岁)的按1%计入;46岁至退休的按1.5%计入;
(二)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养老金的4%计入个人账户。本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养老金的,以社会平均养老金计入。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剩余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一)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二)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门诊医疗、定点药店自购药品范围的医疗费。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职工个人自付;
(三)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可由统筹基金部分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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