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逾期不缴纳的,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单位首次缴费时须一次性预缴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原因暂无能力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经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一)国家机关、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
(二)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费支出中列支;
(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单位的收入中列支。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由接受单位或继续经营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依法宣布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必须从资产变现中按规定程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破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如被分流,接受单位继续为接受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