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医保结算办法显示:门诊、急诊人次、出院人次、平均每门诊人次费用、平均每出院人次费用、就诊人头数、门诊就诊人头人次比、住院就诊人头人次比、门诊均次费用上下限、住院均次费用上下限、门诊药品费用比例、住院药品费用比例均是医保部分的考核指标。而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变形成为按项目付费。
事实上,对医疗费用进行约束的还包括价格部门和卫生部门。在“看病贵”成为社会问题之后,国家发改委总计28次大幅度降低药价,而卫生部门则严控均次费用,希望解决“看病贵”之问题。
曾担任过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的林枫指出,对于种种管制,医院仍有变通之举,“医院只要把工作量做上去就行了。”
镇江一院一位副院长承认,2011年该院138万人次的门诊量中,有近18万人次的水分,此外,还有一些分解药方和分解人次的办法,主要是为了应付检查。朱夫亦证实,2011年镇江一院收支相抵,尚有盈余。
对主要的卖方——公立医院的一些行为,买方——医保机构从操作层面也难以控制。比如,在各三甲医院兴起盖楼风后,其债务转嫁到医疗成本中,带来了医疗费用的大幅上涨。一位中部地区的医保局局长坦言,本来按病种付费制度下的阑尾炎手术费,医院盖楼前是3000元,盖楼后则翻了一番。
动机良好的付费机制改革,在实际层面发生变化的另一原因,则在于医保这一买方相对应的卖方——公立医院改革亟待深化。
供方改革迫切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市场主体和医保付费机制实际上是“皮毛关系”,“当医院这一市场主体未能形成之时,依靠奖勤罚懒、控制成本的医保付费这一机制来调节医院这一计划体制下的卖方,无异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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