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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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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满30“周岁”(见5.10释义)以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5.10释义),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5.10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满30“周岁”(见5.10释义)以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5.10释义),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较大者:

  a)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见5.10释义)

  b)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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