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4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合同1.1条有关“身故保险金给付”中的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投保人死亡日期并按本合同1.1条有关“投保人身故豁免保费”中的约定豁免本合同相应的未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投保人应于重新出现后三十日内将所豁免的保险费补交给本公司。若本公司确知投保人未死亡则有权停止豁免其保险费,并要求投保人补交所豁免的保险费或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扣除所豁免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