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经本公司同意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签订《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后,本公司方向投保人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书面申请到达本公司之日本合同项下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九十,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贷款利率以本公司发放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本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如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或因其他变动无法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的贷款利率。
保单贷款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贷款利率*贷款经过实际天数÷365。
当未还贷款本息达到本合同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能就《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本公司不向投保人发放贷款。
四、保险期间、复效、保险合同解除
4.1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其年生效对应日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