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5.5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未完成前述手续的变更申请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变更自履行完毕前述手续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变更本合同内容凡依法需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申请书必须于被保险人生存时送达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履行前款约定的手续,否则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5.6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