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见5.10释义);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因第一至第五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5.10释义),本合同终止。
1.3红利分配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见5.10释义)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缴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派红利给投保人。如果有红利分派,我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红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