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且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公司经审核不同意恢复本合同效力的,则本合同效力不能恢复。本合同自其效力中止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复效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其解除之日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续期保险费缴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3合同解除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变更本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正本;
3、投保人身份证明(本公司查验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该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即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扣除保单制作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合同的一般条款
5.1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