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故,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身故原因进行鉴定。
5.8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一、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9货币单位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5.10释义
一、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公司住所地为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住所地。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按出生后所经过的整年计算,不满一整年的部分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三、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例如本合同于2004年8月5日零时开始生效,则8月5日为其年生效对应日,依此类推。生效日为闰年2月29日的,其年生效对应日为每年2月28日。
四、保证现金价值:保证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的保证现金价值表上,该表所列明的为保险单年度年末保证现金价值金额。
五、现金价值:是指保证现金价值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之和。
六、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
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发生保险事故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