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3.2保险费的支付
3.2.1保险费的缴付、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
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缴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缴费年期、缴费频率、缴费方式、缴费日期缴付其余各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将从其中全额扣除投保人应缴未缴的续期保险费。
3.2.2保险费自动垫缴
在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续期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本公司将以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见5.10释义)自动垫缴投保人应付的续期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结束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未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或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投保人应缴保险费与“补缴和垫缴保险费利息”(见5.10释义)时,则自宽限期结束日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1.1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3.2.3欠缴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