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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将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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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社保法的实施将对深圳市影响深远。深圳市除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外,其它险种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含生育医保)、《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皆属于特区立法和地方规章,与国家社保法有较多不一致,深圳需作相应政策调整(见相关链接)。

  深圳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将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深圳新闻网1月14日讯(记者罗秋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市社保局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社会保险法实施对我市影响的调研报告》显示:该办法实施后,深圳将取消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个人可以申请延缴延退使非户籍人员无法转出;自杀自残产生医疗费用也可能由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有望扩大至全体从业人员,预计未来深圳将有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今天表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抓紧在社保法生效前修订或废止与之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为此该局组织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形成《关于国家社会保险法实施对我市影响的调研报告》。

  根据该报告,国家社保法的实施将对深圳市影响深远。深圳市除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外,其它险种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含生育医保)、《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皆属于特区立法和地方规章,与国家社保法有较多不一致,深圳需作相应政策调整(见相关链接)。

  深圳社保局透露,目前,该局已经完成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稿,已经过深圳市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的初步论证。

  养老保险条例修改主要包括:提高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结构和享受条件,降低转入人员的待遇;实现跨省、省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条例修改主要包括:将非户籍员工纳入享受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用人单位和员工分别按我市最低月平均工资的2%和1%缴费。同时实行浮动费率,降低用工稳定的用人单位负担,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完善失业保险的经办模式。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在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通过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将按社保法规定完善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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