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社会保险法实施对我市影响的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抓紧在社保法生效前修订或废止与之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国家社保法的实施对我市影响深远。为此我局组织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地方法规与社保法有较大差异,需作相应政策调整
按照国家规定,现阶段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五个险种。我市除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外,其它险种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含生育医保)、《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皆属于特区立法和地方规章,与国家社保法有较多不一致,主要差异如下:
(一)养老保险方面。
1.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政策对我市养老制度的格局和基金收支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社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随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与社保法一致:退休时确定退休待遇领取地,首先适用户籍地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可以选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为退休待遇领取地,然后在退休地以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也随之转移到退休待遇领取地,其中个人账户全额转移,共济基金转移金额按参保人本人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的标准转移。
按照上述规定,无论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还是转出,都对我市养老保险体系和基金收支平衡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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