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保法以立法形式确立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消除城乡差异和户籍差异,而特区失业条例规定失业员工仅限于深圳户籍员工,未覆盖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因此,我市失业保险政策需要扩大适应范围,涵盖非户籍职工。目前我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数为7416人,占户籍参保人数的0.9%。如果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至全体从业人员,预计未来将有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守估计每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将达到7.5万人。同时,根据社保法规定,失业保险关系可以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样跨统筹地区转移,考虑到非户籍从业人员比户籍人员的流动性更大,我市非户籍的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可能会更多和更难以估算,增加审核异地转入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计发失业保险待遇的工作。
2.我市就业服务机构工作量将大幅度增加。
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帮助属于配套措施。在扩大我市失业人员适用范围的同时,应纳入我市就业管理服务的对象将增加10倍,为其提供就业登记、人员培训、安排岗位等一系列统筹服务,对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现有的人员结构和岗位设置必将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提前考虑和准备,作出统筹安排。
(五)生育保险方面。
需要调整生育保险政策,增加生育津贴。
社保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由于我市未单独设立生育保险制度,只将生育医疗纳入医疗保险中,规定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按月缴纳生育医疗保险费,待遇方面仅解决了生育医疗费的问题。因此,社保法出台后,我市需考虑是否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并增加产假休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以及待遇享受范围扩大至男参保人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规定。初步预计生育保险缴费水平将提高至1%才足以支付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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