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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将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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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社保法的实施将对深圳市影响深远。深圳市除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外,其它险种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含生育医保)、《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皆属于特区立法和地方规章,与国家社保法有较多不一致,深圳需作相应政策调整(见相关链接)。

  另外,扩大参保范围、提高缴费水平和增加津贴待遇将加重参保人负担、加大社保工作量和改变整体管理模式。截止至2010年11月,我市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为392万人,2010年1月1日至今共4.5万名育龄产妇分娩后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工作人员实际人数共41名。我市以非户籍人员为主,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对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后,预计每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数将超过10万人,高于当前工伤保险每年5.5万多宗的工作量。另外,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具体数量可能较多且难以估算,审核其享受资格也将带来较大工作量。因此,我局现有的生育保险的人员严重不足。

  二、强化了社保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社保机构业务量大幅度增加

  社保法对社保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增加社保机构的职能和业务项目,另一方面社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后,参保覆盖人群大幅提升,业务量将大幅度增加。另外,社保部分业务的办理期限缩短,社保工作压力大增。具体包括:

  (一)社保参保登记方面。

  根据社保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社保部门应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发出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及时向社保部门通报用人单位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通报个人情况。据统计,目前我市已经超过30万家参保企业和1000万各社保险种参保人。

  (二)社保业务咨询和信息告知服务方面。

  根据社保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社保部门应当定期将缴费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目前,我局已经按照特区养老条例的规定设置社保查询系统,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社保窗口、社保网站自行查询和免费打印社保缴费清单。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采用信息化等手段,主动向参保单位和参保员工告知缴费情况和个人权益记录。据初步测算,单凭社保信息通报这一项业务,按照我市常住人口数量计算,每人每年一封信则需财政投入约2000万元。预计依法全面开展新增的服务项目需下拨较多的办理经费。

  (三)社保征缴职责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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