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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将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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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社保法的实施将对深圳市影响深远。深圳市除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外,其它险种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含生育医保)、《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皆属于特区立法和地方规章,与国家社保法有较多不一致,深圳需作相应政策调整(见相关链接)。

  (二)医疗保险方面。

  1.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将增加医保基金支出。

  根据社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照我市现行医保办法的规定,医保报销额度与连续缴费挂钩,异地参保关系转入后,参保人医保报销额度会因此而增加,意味着我市医保基金的支出会有所增加,但对收支平衡的影响不大。

  2.退休时不用缴费的规定,对我市医保缴费模式有较大影响。

  根据社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而我市特区养老条例和医保办法规定,我市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不需承担。即未设定参保人在职期间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凡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皆可享受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按月缴纳的医疗保险待遇。据了解,全国各地区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不一致,部分省市规定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足医保缴费年限的仍需个人一次性或者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我市医保缴费政策须作出调整。

  3.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扩大。

  根据社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社保机构应从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追偿。另外,社保法没有将自杀自残的情形列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与我市政策比较,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将扩大。

  4.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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