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保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按其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社保部门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的存款账户、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的决定、书面通知银行划拨社保费,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欠缴的用人单位的财产,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涉及繁复的法律程序。
(四)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工伤认定时限由现行的60日缩短为15日,人员短缺状况更为突出。
(五)工伤待遇垫付和医疗保险费垫付后的追偿工作业务新、专业性强、难度高。
三、我局应对工作的情况
贯彻落实社保法的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影响大,为了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我局正大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
目前,我局已经完成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稿,已经过市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的初步论证。养老保险条例修改主要包括:提高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结构和享受条件,降低转入人员的待遇;实现跨省、省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失业保险条例修改主要包括:将非户籍员工纳入享受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用人单位和员工分别按我市最低月平均工资的2%和1%缴费。同时实行浮动费率,降低用工稳定的用人单位负担,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完善失业保险的经办模式。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通过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正案的基础上,按社保法规定完善生育保险。
(二)加大社保法的宣传力度。
我局草拟了社保法宣传的工作方案,将加大宣传力度,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普及社保法,以配合社保法及我市各项社保政策的实施。
(三)全面应用信息化手段,减轻窗口压力。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