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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将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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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社保法的实施将对深圳市影响深远。深圳市除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外,其它险种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含生育医保)、《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皆属于特区立法和地方规章,与国家社保法有较多不一致,深圳需作相应政策调整(见相关链接)。

  转入方面:非户籍人员来深圳就业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随之转入,打破我市规定只有调工调干的人员才承认其在异地缴费年限的格局,即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不受限制,原来在深圳缴费不满15年而不能在我市退休的人员,可能因关系转入后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从而可以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非户籍退休人数将大幅度增加。目前在我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共16.2万人(含事业单位退休人员7千人),非户籍不足2000人,如果继续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预计未来5年非户籍退休人员总数增长不超过1000人。但实行国家政策后,未来5年非户籍退休人员总数将增长至近万人。我市养老保险待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也比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高出50%以上。预计社保法实施后,非户籍人员在我市退休的条件放宽,容易引发趋富效应,非户籍退休人数将大幅度增加,甚至会出现大量非户籍人员到我市违规挂靠用人单位参保,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改变供养比例和增加基金收支压力。

  转出方面: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共济金需按12%的比例转出,而我市历年来共济金的缴费标准均低于10%,意味着转移出去的人员都要由共济金贴钱,从而导致共济账面亏损,影响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据统计,2010年1月至11月,我市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18830人,转出金额2.2亿元,共济基金补贴0.4亿元。

  2.取消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个人可以申请延缴延退使非户籍人员无法转出。

  根据社保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按照国发[2009]66号文的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确认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确定为退休待遇领取地和延缴延退地。因此,我市目前仅限于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可以申请延缴延退的规定,其适用范围需要扩大至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员工。

  3.国家转移规定引发广东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规定,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由现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在其他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皆转入退休地。由于该政策与我市养老保险条例相冲突,我市一直没有执行。因此,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实施后,跨省转移的问题解决了,引发省内转移的问题,省内转移问题不解决,参保人无法退休,会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我局已经就此问题请示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建议对在我市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但符合广东省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人员,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所发放的退休金在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时予以扣回。

  4.视同缴费年限涉及到政府补贴问题。

  根据社保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此历史问题涉及面极广,操作难度较大也较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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