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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