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金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金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级社保机构打印《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9)。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需要查询个人账户情况的,可通过乡镇事务所查询,或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10),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新农保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11,以下简称《待遇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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