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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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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辽宁省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携带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等资料到有关部门填写相关资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村(居)委会审查参保资格,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口簿。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直接到乡镇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并按规定时间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址、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村协办员初审后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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