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通知表》、本人基本信息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12)。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13),送县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至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县级社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乡镇事务所应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养老金的标准为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