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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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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辽宁省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携带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等资料到有关部门填写相关资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资金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对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6),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7,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由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补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员将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于当月月末前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8)。

  第十六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作为“政府补贴”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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