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迁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封存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息。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到转入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填写《参保登记表》和《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15,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户口关系迁移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转入地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登记表》和《转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参保登记表》和《转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2,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四十三条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出人员的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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