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对于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户口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额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协办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重新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章)或指纹确认后修改新农保信息系统记录,新农保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必须在其死亡后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向县级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额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相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