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参保人员的变更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户口性质变更、跨统筹地区迁移、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的,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需要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3,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原件及翻译件;
(三)户口性质变更的,应提供户口变更证明;
(四)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应提供户口关系迁移证明;
(五)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符合注销条件的,村协办员应将《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上述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额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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