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参保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四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以及村协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四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章 稽核与内控
第四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新农保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的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章 咨询、公示和举报受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村居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五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五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县级社保机构及乡镇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新农保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新农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