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市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八条 每年年初,各级社保机构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表14),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汇总,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社保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待遇领取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各级社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备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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