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修改执法"软执法"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短视行为和对法律条文的曲解,造成对法律的执行不力,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本地区劳动力严重积滞,而企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靠成本优势生存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可能造成一些企业成本上升甚至破产倒闭和本地区的就业岗位萎缩;二是出于政绩崇拜或招商引资之需,对企业尤其外企大开方便之门,往往不惜牺牲劳动者的权益。对于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工不规范的"灯下黑"问题,其原因一是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直把规范企业劳动关系作为工作的重点,而对机关事业单位有所放松;二是编外人员多数是司机、打字员、保安、保洁等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对职员技能要求低,替代性强,容易被用人单位当成廉价劳动力呼之即来、挥之即去。此外,一些机关单位领导缺乏依法用工意识,有的仍在等待观望。与此同时,由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软弱,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对已经查处的案件惩处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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