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事件后,各地都出现了企业刻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现象。部分地区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在一些小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风潮,其表现为:一是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二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三是非法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客观上,企业应对之策越来越急,招数也是更加高明,劳务派遣竟一时甚嚣尘上,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法尚不曾发挥效力,就被迫受到如此严峻的挑战,这让立法参与者也感到始料未及。《劳动合同法》到底触动了企业哪根神经?答案应该是利益。
企业追逐利益,这无可非议。但追逐利益不能以牺牲劳权为代价,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所在。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企业利益,其后出台的《实施条例》就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等问题又做了进一步明确,在帮助企业规范用工制度,建立稳定的团队,平衡劳资关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可为什么《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几年来未曾引发如此之规模的反响,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却引来如此大的"动静"?对此,我们将两部法律稍加比较便不难发现,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劳动者应享有的诸多权益和企业须履行的义务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企业违法之后的法律责任却规定得较为笼统。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没有把《劳动法》当做一部真正具有严厉惩罚措施的法律,于是职工超时加班、克扣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取消劳动者应有的保险福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因为企业知道即便是违反《劳动法》也不必付出什么法律代价。与此同时,诸多劳动者因为《劳动法》内容的不尽完善,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是一部切实可行的"严法"。这一点无疑是企业规避该法适用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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