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立法空洞化
一部法律得到很好的执行,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将之细化、落到实处。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老有所养待遇。而农民工能在城市定居下来的少之又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实惠。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但是,劳动者仍然缺乏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上的原因造成的。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两部分。按照各地方规定,社会统筹账户不得跨省,有的规定不得跨市、跨县转移;在劳动者跨地区换工作时,有关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既不能转走,也不能提取。因此,有的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与此相应的还有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行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人户分离"的大量存在,也极大地增加了对人口进行精确管理的难度,以及由此造成的城乡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差距等。这些法律制度的改革,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有效执行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会造成劳动者受损甚至社会的不稳定。我们认为,如果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实行全覆盖,户籍管理制度能打破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二元结构"禁锢,政府的各项服务能够城乡平等,那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执行起来或许相对容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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