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现象看本质,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如果我们仅仅从道德层面对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大加讨伐,那就缺乏应有的理性。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换言之,就学习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而言,在法律现有的空间内寻求资方利益的最大化,虽谈不上高尚,但也绝非违法。更重要的是,对一些热衷于规避法律的企业主而言,只有知道了什么是法律禁止的,方能知晓什么是"可为"的。在此前提下,通过"热学"、"钻研"《劳动合同法》、进而躲避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规定去经营、去处理劳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恰恰说明,这正是守法的开始。
进而我们应该反思的是,假如立法机构及相关部门当初对容易引起歧义或容易被钻空子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明确,给出正确的解读,或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吸纳不同的利益主体代表参与立法,或正式实施前先进行试点,也许都可以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追溯中国的法治发展史,人们从不知法到学法,再到挑剔法律,进而发展到规避法律,恰恰证明了法治意识的进步。资方对《劳动合同法》的规避,说到底是以知法为前提,因知法而畏法,因畏法而避法。如果能因此从反向推动法律本身的完善、激发劳工阶层的维权能力和意识,也许才真正达到了《劳动合同法》所追求的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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