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
第三条(略)
第四条(略)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市市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等。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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