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职工的IC卡要妥善保管,损坏或丢失后,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换发、挂失和补发手续。医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个人账户余额待核实后再结转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当年归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二十九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月发给本人。
第六章 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由医保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急诊抢救(急诊抢救病种目录见附件)、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中超过起付标准后个人负担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且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
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起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00年度的起付标准为:
(一)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4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650元、退休人员为55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850元、退休人员为750元。
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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