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于月底前将当月出院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应于次月20日前将核准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合同保证金,年末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职工住院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核准后按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医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其职工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定点医疗机构仍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补缴所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医保中心应恢复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待遇资格,并及时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六十一条 职工因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诊治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医疗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六十二条 职工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因诊治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凭因公出差或探亲证明、当地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六十三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批准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出院后,由所在单位凭职工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外检、外治、外购审批表和医疗费收据,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医保中心应将其报销的费用从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中扣除。
第六十四条 转往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以及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诊治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凭转院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第九章医疗保险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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