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石家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验患者与病历本照片是否相符,发现冒用的,应扣留其病历本,及时报告医保中心;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中心的要求进行登记,并及时通过计算机系统上传医保中心备案。

  第七十四条 职工死亡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须于30日内凭死亡证明、病历本、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注销和个人账户的结算手续,个人帐户结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合法继承人。职工死亡后,他人冒用其证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略)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七十九条(略)

  第八十条(略)

  第八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可给予通报批评。通报超过3次的,暂停其定点资格,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采用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历与住院医疗费明细不符的;

  (三)推诿病人的;

  (四)不能保证职工必需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的;

  (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乱收费的;

  (七)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关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

  (九)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