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职工死亡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须于30日内凭死亡证明、病历本、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注销和个人账户的结算手续,个人帐户结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合法继承人。职工死亡后,他人冒用其证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略)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七十九条(略)
第八十条(略)
第八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可给予通报批评。通报超过3次的,暂停其定点资格,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采用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历与住院医疗费明细不符的;
(三)推诿病人的;
(四)不能保证职工必需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的;
(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乱收费的;
(七)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关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
(九)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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