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2011年3月2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1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原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和旗县统一征费标准,统一保险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医疗保险基金市本级和旗县分级管理和责任分担;
(三)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参保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企业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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