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在每月15日前缴纳,也可以按季度、年度预缴。
第十一条参保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清算资产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为在职职工留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的管理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分级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按各旗县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任务的5%提取,市本级按2%提取。市级调剂金历年结余达到本年度征缴基金收入的15%时暂停提取。调剂金未能及时上解的,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四条调剂金在全市统筹地区统筹基金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并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基金缺口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解决,不足部分再由调剂金解决。
第十五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剂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公布调剂金收支情况。调剂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者少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