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者治疗确有困难需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原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意见,转院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因内蒙古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内蒙古中蒙医院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者治疗确有困难需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由上述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意见,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入外省市三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医疗保险证历、社会保障卡、转院审批表、病历资料、费用汇总明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基础上降低10%。
第二十四条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参保单位分支机构驻外在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选择当地两所不同等级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关凭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按照本市住院标准执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照转外地医院住院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者探亲期间患急病,应当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方可凭相关凭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医疗费报销标准按照转外地医院住院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划分个人账户;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3个月内补缴的,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划个人账户。
欠费超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欠费后,补划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