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甲等医院为5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3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为150元;二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9万元。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大额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再次按规定比例报销。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按照下表所列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随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和基金节余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药品目录》所列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其费用先由本人自付1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在抢救期间,可按医嘱先行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但应当在使用后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核准手续。其费用先由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实行限价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使用的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其费用先由个人支付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应当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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