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择统账结合的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实际缴费数额,以上述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账户比例之和,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直接按3%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年龄在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直接按3.2%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三)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或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以上标准按照参保人员实足年龄自动调整个人账户比例。
第三十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持门诊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药费;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