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一)各类企业(包括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灵活就业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驻本市的中直企业、自治区区属企业和呼和浩特铁路局等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市、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各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药监管、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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