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账户与基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具体办法如下:
(一)按照统账结合参保的单位参保人员,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二)按照统账结合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其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照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三)按照住院统筹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其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患者的住院或者紧急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及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检查、治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出“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按照统账结合参保的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一)参保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1%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年龄在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1.2%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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