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医疗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离休干部、老红军和文革中致残人员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十三条1-6级的革命伤残军人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五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