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审时间:
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上记载的有效期终止前的30天之内办理年审鉴定。未经年审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超过有效期后,不能再继续使用。
(三)年审程序:
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到年审时间时,填写《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年审表》,由其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
经医院审核达到年审条件的,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年审表》及所患病种的检查报告单,到市医保中心审核一部办理年审手续。
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办证和年审时,对部份办证有争议和年审有疑义的特殊病种患者的疾病按《关于开展特殊病种争议鉴定工作的通知》(筑医保通[2005]5号)文执行。
二十一、转诊转院有何规定?
(一)统筹地区内转诊转院。
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内转诊转院申请表》,经主治医生、科主任、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后送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审批。
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转出、转入医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合为一次计算。若已支付的起付标准金额未达到转入医院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应补足转入医院起付标准差额;若已达到转入医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则不再支付转入医院起付标准。
(二)统筹地区外转诊转院。
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仪器设备条件或技术方面的原因,参保人员必须转往省外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的,由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只能转往部属中医医院)其中一家医院,按规定要求出具转诊转院证明书,并填写《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和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出具转诊转院介绍信方可转外就医。
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凭出院小结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票,到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机构按《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及在医疗机构以外的住宿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号码:12333
投诉电话号码:5807492 5807176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