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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疗保险参保人如何支付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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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贵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只设一次起付标准,递减支付。第一次住院按所在医院起付标准的100%支付,第二次住院按70%支付,第三次住院按60%支付,第四次及以后住院按50%支付。 参保前在院病人的起付标准减半收取。如:起付标准为950元,收取475元。

  (二)年审时间:

  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上记载的有效期终止前的30天之内办理年审鉴定。未经年审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超过有效期后,不能再继续使用。

  (三)年审程序:

  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到年审时间时,填写《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年审表》,由其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

  经医院审核达到年审条件的,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年审表》及所患病种的检查报告单,到市医保中心审核一部办理年审手续。

  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办证和年审时,对部份办证有争议和年审有疑义的特殊病种患者的疾病按《关于开展特殊病种争议鉴定工作的通知》(筑医保通[2005]5号)文执行。

  二十一、转诊转院有何规定?

  (一)统筹地区内转诊转院。

  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内转诊转院申请表》,经主治医生、科主任、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后送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审批。

  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转出、转入医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合为一次计算。若已支付的起付标准金额未达到转入医院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应补足转入医院起付标准差额;若已达到转入医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则不再支付转入医院起付标准。

  (二)统筹地区外转诊转院。

  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仪器设备条件或技术方面的原因,参保人员必须转往省外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的,由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只能转往部属中医医院)其中一家医院,按规定要求出具转诊转院证明书,并填写《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和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出具转诊转院介绍信方可转外就医。

  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凭出院小结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票,到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机构按《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及在医疗机构以外的住宿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号码:12333

  投诉电话号码:5807492   580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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