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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疗保险参保人如何支付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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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贵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只设一次起付标准,递减支付。第一次住院按所在医院起付标准的100%支付,第二次住院按70%支付,第三次住院按60%支付,第四次及以后住院按50%支付。 参保前在院病人的起付标准减半收取。如:起付标准为950元,收取475元。

  (二)补助的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合计18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全自费除外)包括:起付标准,乙类药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的15%和个人按医院级别不同而分担的不同比例的医疗费用,这三个部分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50%。超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有结余时,可适当给予补助。

  十六、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有何规定?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缴费时在医疗机构的刷卡器上刷卡,如果《社会保障卡》上个人帐户资金有余额且够支付这次所需的费用时,计算机会自动从个人账户上划下本次费用;如不够,参保人员应用现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差额。定点医疗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上划下的金额,由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结算。

  (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就诊,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属个人负担的部分(包括起付标准),由参保人员用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与医院结算;属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与市医保中心结算。

  (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办理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用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与医院结算;属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与市医保中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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