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助的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合计18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全自费除外)包括:起付标准,乙类药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的15%和个人按医院级别不同而分担的不同比例的医疗费用,这三个部分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50%。超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有结余时,可适当给予补助。
十六、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有何规定?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缴费时在医疗机构的刷卡器上刷卡,如果《社会保障卡》上个人帐户资金有余额且够支付这次所需的费用时,计算机会自动从个人账户上划下本次费用;如不够,参保人员应用现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差额。定点医疗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上划下的金额,由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结算。
(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就诊,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属个人负担的部分(包括起付标准),由参保人员用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与医院结算;属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与市医保中心结算。
(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办理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用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与医院结算;属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与市医保中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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