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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疗保险参保人如何支付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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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贵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只设一次起付标准,递减支付。第一次住院按所在医院起付标准的100%支付,第二次住院按70%支付,第三次住院按60%支付,第四次及以后住院按50%支付。 参保前在院病人的起付标准减半收取。如:起付标准为950元,收取475元。

  (四)住院预付金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入院时个人要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一般情况,预付金(含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金额不得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额的150%,预付金不够支付时,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不超过起付标准金额50%的标准向病人再次收取预付金。重症病人和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范围的,可根据病情适当增加预付金收取金额。

  (五)审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时间。

  审批住院待遇支付时间以实际入院时间为准,特殊病种门诊及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时间以就诊时间为准。

  审批上述三种待遇支付时间,是指参保人员在这个时间点医保支付信息处于什么状态,从而决定参保人员本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六)不能刷卡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因故不能刷卡(计算机故障、卡脱磁、急救抢救未带卡)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不能刷卡办理住院手续的, 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应到定点医院的医保办公室说明情况,医保办公室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备案后为其办理住院手续。故障排除后参保人员和医院必须在48小时内刷卡补办登记手续。定点医院应将刷卡前的医疗费用补登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凡未按要求补办登记和补登录入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是病人责任造成的,由病人负责医疗费用;是定点医院责任造成的,由定点医院负责医疗费用;是单位责任造成的,由单位负责医疗费用。

  十七、参保的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如何就医?

  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由单位到医疗保险结算机构办理后发给本人,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因病在当地自己选定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加盖就诊医院章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由单位到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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