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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疗保险参保人如何支付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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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贵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只设一次起付标准,递减支付。第一次住院按所在医院起付标准的100%支付,第二次住院按70%支付,第三次住院按60%支付,第四次及以后住院按50%支付。 参保前在院病人的起付标准减半收取。如:起付标准为950元,收取475元。

  十八、参保人员出差、探亲发生急、危重病时怎么办?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发生急、危重病时,可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当地医疗机构加盖就诊医院章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探亲、出差证明,由单位到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机构审核报销。

  十九、特殊病种门诊有何规定?

  (一)申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条件。

  参保人员患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以及贵阳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特殊病种疾病,可以申请办理《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以下简称《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

  经审核人员审核确实符合办理条件的,方能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

  (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办理程序。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办证条件的,由参保单位到缴费的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人本人应填写《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申请表》,与本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一起交给单位报送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医保中心每个月审批一次(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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