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准借、转他人使用,并必须按医保有关规定检查、治疗、用药,凡违反规定的,将取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资格。
(三)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在门诊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合并计算,住院与门诊合并计算起付标准,住院不再单独计算起付标准。
住院治疗因病情好转,直接转入门诊治疗的,住院医疗费与门诊医疗费合并计算,不再单独计算起付标准,住院与门诊合并计算起付标准。
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年度内到其它定点医院住院时,若在门诊治疗已支付的起付标准金额未达到所住医院的起付标准,应补足所住医院起付标准差额;若已达到所住医院的起付标准,则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员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在门诊治疗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记载的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二十、怎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年审?
(一)年审对象:
办理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已到年审时间,需要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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