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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疗保险参保人如何支付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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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贵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只设一次起付标准,递减支付。第一次住院按所在医院起付标准的100%支付,第二次住院按70%支付,第三次住院按60%支付,第四次及以后住院按50%支付。 参保前在院病人的起付标准减半收取。如:起付标准为950元,收取475元。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单位到缴费的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并负责发给参保人员。申请人本人应确定一家贵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准借、转他人使用,并必须按医保有关规定检查、治疗、用药,凡违反规定的,将取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资格。

  (三)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在门诊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合并计算,住院与门诊合并计算起付标准,住院不再单独计算起付标准。

  住院治疗因病情好转,直接转入门诊治疗的,住院医疗费与门诊医疗费合并计算,不再单独计算起付标准,住院与门诊合并计算起付标准。

  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年度内到其它定点医院住院时,若在门诊治疗已支付的起付标准金额未达到所住医院的起付标准,应补足所住医院起付标准差额;若已达到所住医院的起付标准,则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员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在门诊治疗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记载的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二十、怎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年审?

  (一)年审对象:

  办理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已到年审时间,需要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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